《广东省一体化行政执法平台管理办法》解读
发布时间:2023-10-16 09:01:03  来源:广东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链接:《广东省一体化行政执法平台管理办法》

      

    《广东省一体化行政执法平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23年9月27日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现将《办法》内容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求,为深入推进“互联网+”行政执法,我省于2016年启动了广东省一体化行政执法平台(以下称“粤执法”)相关建设工作。“粤执法”采取全省统一建设,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四级全面应用的模式。制定《办法》主要基于以下考虑:

  一是加大制度保障,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需要。《国务院关于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14号)提出要“将经过实践检验行之有效的做法及时上升为制度规范,加快完善与数字政府建设相适应的法律法规框架体系”;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国办发〔2023〕27号)提出“按照国家统筹、省级组织、省市两级集中部署、省市县乡四级一体化应用方式,推进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一体化平台集约化建设和部署应用,推行行政执法移动应用程序 (APP)掌上执法”;省委省政府也提出了研究制定与数字政府改革相衔接、相配套的运行规则和管理办法的工作要求。因此,制定《办法》,是加强和完善我省数字政府建设的制度保障,推动实现政府治理信息化与法治化深度融合的一项积极探索。

  二是指导和规范“互联网+”行政执法新模式的需要。随着“粤执法”持续推进应用,上线“粤执法”办理的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三类案件数量持续增多的同时,也伴随执法实践上的新问题、新情况。“互联网+”行政执法新模式在国家层面虽有立法,但我省有必要对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细化落实,加强对“互联网+”行政执法的合法、合规指导。一方面,一线执法人员对应用电子签名、电子送达、电子档案等新技术仍存在顾虑,需要在制度层面予以支持;另一方面,推动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行为全过程网上流转,也需要规范,避免出现行政执法“便管不便民”,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二、《办法》主要亮点

  (一)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探索数字化行政执法监督。一是《办法》明确“粤执法”办案平台用于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的全过程网上流转和移动执法,基于法定流程和全省统一的执法文书,固化法定办案流程,实现案源管理、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环节智能化应用和管理。二是《办法》规定“粤执法”监督平台实现行政执法行为全流程智能监督和大数据分析研判,支持与省非税电子支付及公物仓管理、省行政非诉执行、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等业务系统的业务联动,加强监督协同。

  (二)充分依托数字政府,实现集约化建设。一是《办法》规定“粤执法”建设按照省数字政府改革建设规划,由省统一开发,采取省统、市建、共推的建设模式,节约建设资金,提高建设效率。二是规定“粤执法”应当充分利用数字政府的改革成果,在网络、云资源、基础数据、支撑能力等方面均使用数字政府的公共产品,实现智能高效、移动便捷、安全可靠的行政执法应用。

  (三)通过行政执法信息化推动行政执法标准化。一是在平台建设方面,《办法》规定 “粤执法”建设执行国家和省的相关标准,制定配套建设标准规范,推动全省行政执法程序、文书、档案、数据、装备、罚没财物等有关标准的规范统一。二是执法要素方面,明确“粤执法”建设全省统一的行政执法要素基础数据库,实现执法依据、执法事项、执法主体及人员、执法文书、行政裁量权基准等要素的数字化、标准化管理。三是在数据治理方面,《办法》规定省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整合全省综合类行政执法数据,形成全省统一主题库,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双公示”、行政执法监督、行政执法公示、“双随机、一公开”“互联网+监管”等业务提供数据支撑,为一线执法人员减负赋能。

  三、《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包括总则、规划建设、应用管理、数据采集和共享、执法服务保障、安全管理及运维运营服务、责任追究和附则等8章68条,形成了涵括“粤执法”规划建设、应用管理等方面规范的集成,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一是要求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四级行政执法主体全面上线应用“粤执法”,明确司法行政、政务服务数据管理等相关部门职责;规定建设经费由各级财政保障,建设及应用情况纳入法治广东考评内容。(第一条至第九条)

  二是统筹推进“粤执法”建设。明确“粤执法”建设纳入省数字政府改革建设规划,采取了省统、市建、共推的建设模式;构建全省统一的行政执法要素基础库和执法数据主题库;依托数字政府建设成果,实现智能高效、移动便捷、安全可靠的行政执法应用。(第十条至第十六条)

  三是健全“粤执法”应用管理制度。明确办案平台应用范围、网上办案、移动执法、应急执法、执法协同等要求;规范监督权限,强化执法主体及人员资格管理,加强镇街综合执法业务指导;明确行政执法公示范围及结果信息公示渠道等。(第十七条至第四十五条)

  四是规范数据采集和共享。明确行政执法数据采集、归集、整合、共享等工作要求,加强对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保护;对行政执法数据统一授权、多次使用作出规定,推动数据高效共享。(第四十六条至第五十一条)

  五是加强执法服务保障。明确法律法规库、执法事项及依据、执法文书、执法主体及人员库维护主体责任和方式途径。(第五十二条至第五十六条)

  六是强化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数据安全保护和密码安全应用。明确运维运营服务主体及其责任、服务机制、服务队伍建设及省市一体化等工作要求。(第五十七条至第六十一条)

  七是规定有关行政执法主体及其工作人员以及“粤执法”建设、使用、管理人员,行政执法监督人员的违法违规责任。明确《办法》施行日期。(第六十二至第六十八条)

  四、“粤执法”推广应用情况及成效

  我省在全国率先实现了“粤执法”全省统一建设,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四级全面应用的模式。目前,全省有超过五千家执法主体、超十万名执法人员上线使用,已累计办理案件近百万宗。“粤执法”建设和推广应用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一是构建了全省统一的综合执法平台,为加强审管联动提供支撑。二是实现了行政执法事项的数字化管理,推动行政权力规范运行。三是支撑了镇街综合行政执法信息化,确保县级执法权“放得下、管得好、有监督”。四是实现了条块兼顾、上下贯通,建立体系化执法监督新方式。五是建立了行政执法数据高效流转机制,实现数据全生命周期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