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海金局长率队赴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哈密地区学习考察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
发布时间:2009-09-30 10:45:00  来源:广东省代建项目管理局

       为了进一步了解全国各地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实施情况,2009年9月18日至25日,省代建局党组书记、局长段海金、监察专员(纪检组长)王广见同志率队前往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哈密地区进行学习考察。
       在学习考察活动中,省代建局一行分别与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哈密地区等地发展改革委进行了工作座谈。双方相互介绍了本地代建制实施的有关情况,并就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机构的设置、职能、运作模式、成效及遇到的困难,以及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在项目前期承担的主要职责与运作方式、如何对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进行有效监管等问题进行了深入交流和探讨。
       据了解,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已在积极推进代建制,自治区已在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套局的基础上组建代建局。自治区代建局属于自治区发改委管理的二级局,采取代建建设即“大业主”模式,目前正在抓紧选择项目实施代建。新疆哈密地区已由地区发改委研究制定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试行办法,并已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正等待地区行署批准后试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从2005年开始试行代建制,出台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并制定了全区推行代建制的实施方案,率先在宁夏博物馆、图书馆、科技馆三大项目进行代建试点。在总结四年试点项目成功经验的基础上,2009年先后出台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和《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实施细则》。《管理办法》规定: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外,机关、人民团体的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科研、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民政等社会事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市政设施、生态治理等公用工程项目,总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且政府投资占项目总投资70%以上的,全部实行代建制,并规定了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在代建制管理中的监管责任,明确了项目代建单位、使用单位的权利、义务,对违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自治区成立了由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建设厅、审计厅、招标局组成的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公室(简称“代建办”),代建办日常工作由自治区发改委基建处承担(即与稽查办、重点项目办、基建处合署办公)。明确代建机构经过公开招标确定后,自治区代建办、代建机构和项目使用单位签订三方《代建合同》,代建机构按照合同约定在代建期间行使法人职责,以经济合同方式明确投资人、使用人、代建人三方的权利和义务,投资人的责、权、利主要体现在对代建工作的指导和各方关系的协调上。代建项目的监理由自治区代建办会同使用单位、代建单位依法招标,监理合同由代建单位同中标人签订,监理单位按合同约定对代建项目进行监理。自治区政府十分重视培育代建市场,设置了准入条件,实行短名单制。根据代建单位的资质、业绩、信誉、资金实力等情况,将代建单位进行分类,并按资质条件设定进入不同的代建市场,如具有乙级工程咨询、乙级工程设计、乙级工程监理、施工总承包二级和房地产开发二级资质之一的代建单位,可以承担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代建项目;具有甲级工程咨询、甲级工程设计、甲级工程监理、施工总承包一级和房地产开发一级资质之一的代建单位,可以承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的代建项目。代建办对获得代建资格的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建立有序的进退机制,每年对代建企业进行年审。目前,自治区有27家企业成为第一批具有代建资格的单位,自治区代建办为这27家具备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资格的企业(单位)颁发了资格证书。宁夏回族自治区推行代建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正积极稳妥地向全区全面推行代建制改革。
       宁夏回族自治区相对比较早制定完善代建制管理办法和配套的实施细则,这在全国而言,已走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前列。宁夏回族自治区的许多经验和做法,值得我们学习借鉴。
       此次学习考察,我们进一步了解了新疆哈密、宁夏回族自治区等地代建制实施的情况,交流代建制工作经验,为下一步我省不断完善代建制的管理办法和加快推动出台代建制实施细则提供了有益的参考。